1、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
3、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耐药是指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4、未在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未按本合同4.4约定的癌症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6、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援助用药项目(以下简称“援助项目”)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既往症、癌症或已出现的症状、体征,但保险人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8、任何职业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引起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0、被保险人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1、被保险人曾经或正在使用大剂量的镇静安眠药、迷幻剂、毒品或其他违禁药物,有麻醉剂成瘾、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
12、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