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严重川崎病
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3. 特定年龄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残疾)
4. 严重胃肠炎
5. 严重瑞氏综合征
6.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7.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8. 重症手足口病
9. 严重哮喘
10.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1. 失去一肢及一眼
12. 小肠移植
13. 肺淋巴管肌瘤病
14. 嗜铬细胞瘤
15.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肌营养不良症、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中度肌营养不良症、骨生长不全症(Ⅲ型)、亚历山大病、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和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和永久性脑脊液分流术)、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