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限。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9、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10、疾病、妊娠、过敏、药物不良反应、整容手术、试验性治疗。
11、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12、与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受此限)有关的任何意外。
13、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