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在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检查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
9、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15、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6、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17、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18、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19、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