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1、恐怖袭击。
2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 或辐射;
1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关系、输血感染 或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18、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 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 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 探险 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17、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 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16、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不受此限;
15、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4、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3、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 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被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入狱服刑期间;
10、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 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6、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抗拒依法被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影响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