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26、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计划取得的补偿费用,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实际取得。
25、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24、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医院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2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2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20、非因主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19、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8、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1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8)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1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除外;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13、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12、恐怖袭击。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9、猝死;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2、故意自伤或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