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未在《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受此限。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5、被保险人斗殴11,醉酒12,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17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8、跳伞、攀岩19、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20、摔跤、武术比赛21、特技表演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9、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10、疾病、妊娠23(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原发性感染24、过敏25、药物不良反应26、整容手术、试验性治疗27。
11、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癫痫发作期间遭受的任何意外。
12、与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受此限)有关的任何意外。
13、战争28、军事冲突29、恐怖主义活动30、暴乱31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