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3、被保险人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22、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1、各省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2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9、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8、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或已出现的症状;
17、牙科疾病,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6、被保险人屈光、验眼配镜、助听器装配、装配假眼、假肢、近视和斜视眼的矫形术等;
15、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矫形治疗、各种美容、整形项目;
14、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特定传染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9、被保险人产前产后检查、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