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恐怖袭击;
7、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8、被保险人违法、违章搭乘。
9、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0、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2、交通肇事驾车逃逸;3、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4、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5、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7、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8、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11、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12、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的;
13、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期间。
14、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15、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16、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