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方全球附加「同佑e生」两全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同方全球人寿[2019]两全保险026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附加「同佑e生」两全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见释义)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周岁(见释义)。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交纳应交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见释义)、保单年度(见释义)、保单月份、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的零时止,分别为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两种。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4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为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而导致身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5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6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6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领取条件,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其他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满期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满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上述3.1.1至3.1.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3.2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合同解除
4.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释义
5.1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5.2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5.3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5.4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5.5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6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5.7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