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珍爱未来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款条款
备案编号:招商信诺[2018]医疗保险070号


第一章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珍爱未来少儿教育年金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 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3.1) 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内容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您 方(见 13.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 本附加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第二章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范围
出生满60天至11周岁(见 13.3),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13.4),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 医院(见 13.5)住院(见 13.6)治疗;或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障 疾病(见 13.7)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见13.8)乘以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每一个保单年度(见 13.9)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90 天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 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600 天 为限。当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等于 600 天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我方将不累计 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仅按照两者中金额较高者给 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如果被 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 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 非保障疾病,我方仅赔偿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 的住院治疗。
4.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
三、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见 13.10)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四、既往症(见 13.11),遗传性疾病(见 13.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见 13.13),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妊娠(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 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 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八、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 养,康复治疗, 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 容手术;
九、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不遵照医护 意见;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3.14)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3.15) 期间,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13.16)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跳伞、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潜水(见13.17)、攀 岩(见13.18)、探险(见13.19)、武术竞技(见13.20)、特技表演(见13.21)、赛马、机索跳(含蹦极)、赛车(见13.22) 等高风险行为;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但乒乓球、羽毛球、网球、 台球、游泳、田径、射击、射箭、高尔夫球、保龄球、壁球、排球竞赛除外);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一期间内住院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十四、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3.23 )期间; 十六、被保险人醉酒(见 13.24)或受毒品(见 13.25)影响期间;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 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13.26);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向投保 人退还终止时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font>

5.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6.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7.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第四章合同效力终止

8.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四、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等于600天;
五、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六、您方或我方按本附加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附加合同;
七、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五章保险金申领

9.保险金申领资料
申领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4) 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5) 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10.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我方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方在本附 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项下的保险单借款及其利息 (见 13.27)、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项下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六章其他规定

11.受益人
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2.保险单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13.释义
在本附加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13.1我方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2您方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13.3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13.4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3.5医院
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 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 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
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
三、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13.6 住院
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由于保障疾病的发生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24个小时以上 的连续治疗,所住之病 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康复(科)病房、家庭病床及其 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13.7保障疾病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天之后首次出现 的疾病和症状。疾病和症状出现的时间,以致病 因素首次引起被保险人主观不 适、异常感觉、机能变化、身体损害或组织器官病态改变的日期为准(无论是 否已寻求医护意见或 已进行检查治疗)。
13.8 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每满24小时为一天。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我方将扣减该日 的住院天数,并扣除相应保险金。
13.9 保单年度
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起至下一年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日期止的 期间,或自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止的期 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13.10 精神或行为障碍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11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症状、损伤。
13.12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3.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1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 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 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 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 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13.1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13.17 潜水
指使用水下辅助呼吸器材(包括但不仅限于:氧气罐、人工鱼鳃、制氧器)、 制氧药物在江、河、溪、湖、海、水库、运河、鱼 塘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但仅使用呼吸管直接从水面以上呼吸空气的浮潜活动除外。
13.18 攀岩
指攀登坠落高度基准面达到 2 米的悬崖、峭壁、建筑物外墙、冰崖的行为,但 在合法经营攀岩运动的以下场所进行攀登的除外: 1.室内悬崖、攀岩墙及其他 人造攀登对象;2,不高于 4 米的室外悬崖、攀岩墙及他攀登对象。
13.19探险
指明知在该恶劣自然环境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江 河漂流(但合法经营的除外),攀登险峻而人迹罕至的山峰(含雪山、冰山),穿越人迹罕至的沙漠、沼泽、山区或原始森林,前 往无人定居的海岛,前往政府禁止或已经警示不宜前往的区域。
13.20 武术竞技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对抗性的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摔跤或使用各种器械的肢体对抗性训练及比赛。
13.21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训练及表演,这种行为通常需要专业的训练且具有明显的职业上的伤害风险。
13.22 赛车
指驾驶机动车辆在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的赛车场、赛道进行驾驶、训练或比赛。
13.2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 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3.24 醉酒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
13.25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2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方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3.27利息
欠交保险费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借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利率以我方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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