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珍爱未来少儿危重疾病保险B款条款
备案编号:招商信诺[2018]疾病保险068号
第一章关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说明
1.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珍爱未来少儿教育年金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 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4.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您方 (见14.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附加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第二章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至11周岁(见14.3),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危重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4.4),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及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 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见14.5)并经医院(见14.6)首次确诊(见14.7 )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危重疾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该危重疾 病首次确诊之日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危重疾病,但初次发生危重疾病是在 本附加合同生效(及每次复效)之日起90天之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自该危重疾病首次确诊之日起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4.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危重疾病,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4.8);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4.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4.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见14.11)的机动车;
五、遗传性疾病(见14.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4.13);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4.14),但本附加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经输血导 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危重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方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4.15);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危重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向投保人退还终止时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6.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7.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第四章合同效力终止
8.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四、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五、您方或我方按本附加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附加合同;
六、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五章保险金申领
9.保险金申领资料申领危重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 检查报告;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本附加合同之未还款项指您方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欠交保险费。
我方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会先行扣除您方在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项下的保险单借款及其 利息(见14.16)、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项下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六章其他规定
11.受益人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危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2.保险单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13.危重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五)TNM分期为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 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 术。
三、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五、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二)肝性脑病;
(三)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四)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六、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
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二)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持续性黄疸;
(二)腹水;
(三)肝性脑病;
(四)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14.17);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14.18);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4.19)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九、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 为5分或5分以下,且
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双耳失聪-被保险人出生满36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14.20)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一、双目失明-被保险人出生满36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一)眼球缺失或摘除;
(二)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三)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二、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三、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四、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 障碍:
(一)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五、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六、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 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十七、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 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八、语言能力丧失-被保险人出生满36个月后出现症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 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九、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二)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 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上述第一至第二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制定。
二十一、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
是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致脊髓运动神经元损害所导致的瘫痪性疾病,至少导致两个或以上的肢体瘫痪程度达到肌力在0-Ⅲ级 ,经180天治疗后肢体肌力仍然不能恢复到Ⅳ或Ⅴ级。诊断需提供脊髓灰质炎病毒检查的证据(如粪便或脑脊液检查,血液中抗体检 查)。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未导致肢体瘫痪(肢体肌力达Ⅳ或Ⅴ级)者及其它原因导致的瘫痪不在保障范 围内。
二十二、严重的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 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 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二)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1)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2)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二十三、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二)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二十四、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保单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二十五、严重哮喘(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
被保险人必须在过去两年内曾发生哮喘持续状态,并符合以下其中两项标准,本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一)运动耐受力永久并持续地减少并且轻微的运动能引起气促;
(二)长期胸腔过渡膨胀而导致胸腔畸形;
(三)在家及在静息状态下需要医生处方的吸氧治疗;
(四)持续的每天服用类固醇药物(至少持续六个月以上)。
二十六、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一)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二)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三)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二十七、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本项保险责任仅在被保险人18周岁以前提供保障)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 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二)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二十八、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二)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三)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我方拥有获得使 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二十九、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 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 件:
(一)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二)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三)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三十、植物人状态
指经神经科医师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以 上。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除外。
14.释义
在本附加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14.1我方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4.2您方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14.3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14.4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4.5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与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危重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 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危重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
14.6医院
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 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 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24小时 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
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
三、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14.7首次确诊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某种疾病。
14.8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9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 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 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14.11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14.12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4.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 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15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方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4.16利息
欠交保险费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借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利率以我方公布为准。
14.17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4.18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 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 的状态。
14.1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
或盆浴。
14.20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