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7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承保公司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众惠相互目前没有设置分支机构,但众惠相互会竭力在用户服务体验和服务时效上提供保障,客户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众惠相互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919-0505或登录“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享服务→小惠客服,进入在线咨询。投保本产品时投保人需明确知悉并确认。 销售公司:本产品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7日犹豫期内申请退保的,保险人予以全额退保;超过7日犹豫期的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保单生效后退保,保费会有一定损失,请您慎重选择。 |
支付和凭证 | 保单: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发票: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可以登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官网(www.pubmi.org)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本产品的首期保费支付方式为慧择收费。 |
续保提示 | 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续保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人签发的新的保险合同约定日期为准,上述为同一被保险人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若因监管规定等其他原因统一停售,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
等待期 | 本产品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无等待期。如投保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项责任等待期为90天。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住院补充医疗保险H款(互联网专属) | C00022132512024050702851/众惠相互〔2024〕291 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院外重大疾病药品费用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 | C00022132512025012004373/众惠相互〔2025〕026 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 | C00022132512024122400843/众惠相互〔2024〕878 号 |
附加条款 |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扩展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22132522022060322133/众惠相互〔2022〕623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特定药械医疗费用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 | C00022132522023050480093/众惠相互〔2023〕2170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 | C00022132522023070502161/众惠相互〔2023〕2477 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重大疾病异地转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 | C00022132522024032656211/众惠相互〔2024〕193 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定额给付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22132522022071132743/众惠相互〔2022〕23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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