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深分)承保,目前人保财险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陕西、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杭州、广州、深圳设有分支机构。 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若您处于人保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的线上服务。如有产品问题,可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支持退保并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支付和凭证 | 1.电子保单: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可以登录中国人保财险官网“http://www.picc.com”或关注“中国人保财险”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2.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在保险公司未停售本产品情况下,您可以于保单到期前30天内重新下单购买,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犹豫期、等待期 | 犹豫期:7天。 等待期:意外0天、疾病30天。0免赔小额住院医疗(可选)疾病等待期90天。续保本保险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无等待期。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住院医疗保险(2024版)(互联网专属) | C0000023251202412300186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4]2181号 |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 C0000023251202306090163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3]574号 |
住院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 | C00000232512022042972161/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2]560号 |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24版)(互联网专属) | C0000023251202405200601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4]939号 |
附加条款 | |
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192202112203024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2855号 |
附加限制承保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192202303093898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3]99号 |
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252202112295164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30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