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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人寿小红花2025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披露名 : 国富人寿小红花2025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 解绑身故
  • 互联网重疾
  • 保费门槛低

投保人出生日期
注:18-65周岁(含18、65周岁)
投保人性别
为本人投保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注: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55周岁)
被保险人性别
承保职业
1-4类 查询职业类别
投保地区
北京市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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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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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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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北京市
  • 北京市
保障期限
终身
缴费类型
年交
缴费年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基本保额
20万元 25万元 30万元 35万元 40万元
更多选择
  • 45万元
  • 50万元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含
疾病关爱金
不含 注:包含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额外保险金
不含 注:包含“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不含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不含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不含 注:包含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附加投保人豁免缴费年限
不投保
保费
1140.00/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11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包含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且确诊初次发生该重大疾病时符合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还将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选择投保)以及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35种中症疾病保险金
    60%*基本保额(限3次)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该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中的一项或多项,则:
    (1)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该种(或多种)中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与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对应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40种轻症疾病保险金
    30%*基本保额(限4次)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豁免保险费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中的一项或多项,则:
    (1)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与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对应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按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该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合同的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后,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可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且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为不同种的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系数,其中,给付比例系数如下:

    本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时间相隔

    给付比例系数

    满一年不满二年

    40%

    满二年不满三年

    80%

    满三年及以上

    120%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
    被保险人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同时包含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且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对于同时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同时包含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且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对于同时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可选)疾病关爱金
    按合同约定
    1.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合同的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合同的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可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额外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1.“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均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轻度”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原位癌额外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均为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额外保险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再次确诊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额外保险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原位癌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原位癌额外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3.“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包括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和持续),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后,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恶性肿瘤——轻度”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若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
    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同时包含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且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对于同时符合“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可选)10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
    120%*基本保额(限1次)
    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自确诊初次发生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后,病情曾经好转至不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定义),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确诊初次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发生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像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确诊初次发生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定义条件。
    保险公司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后,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首次轻症疾病关爱金(若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
    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同时包含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且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未终止,对于同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可选)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和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关爱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一次保险金,合同终止。
    对于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给付全残保险金。
  • (可选)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按合同约定
    投保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被豁免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投保人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附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后,被豁免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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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读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等待期 18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人寿)承保,目前该公司广西、贵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线上服务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投保咨询、报案索赔、批改退保全流程线上服务。
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您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您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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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的首期保费由慧择代收,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除首期保险费外的其他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从约定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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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须知:

  1. 1. 阅读资料: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国富人寿小红花2025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免责说明》《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2024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险免责说明》《重要提示》《犹豫期提示》《投保须知》《国富人寿小红花2025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2024重大疾病保险 (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线上服务情况说明》《理赔服务流程及争议处理机制》《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2. 2.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55周岁),最大被保险人年龄投保规则如下:

    缴费年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被保险人年龄

    55周岁

    55周岁

    50周岁

    45周岁

    35周岁

  3. 3. 投保人年龄:18至65周岁(含18、65周岁)。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且投保人年龄≤60周岁时,本产品可附加《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2024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最大投保人年龄规则如下:

    缴费年限

    4年

    9年

    14年

    19年

    29年

    投保人年龄

    60周岁

    60周岁

    55周岁

    50周岁

    40周岁

  4. 4. 保额规则:本产品最低基本保额5万元,最高基本保额50万元,每5万元递增。详细保额规则详见附件(请点击查看)
  5. 5. 职业:本产品支持1-4类职业投保。
    被保险人特殊职业投保规则:医务人员最高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不超过60万元。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军人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累计最高人身险风险保额不超过30万元;
    投保人职业为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可附加《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2024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6. 6. 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投保。
  7. 7. 证件类型:投保人支持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被保险人、指定身故受益人(若选)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仅限0-15周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
  8. 8. 可选责任互斥:本产品可选责任“恶性肿瘤或原位癌额外保险金”与“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能同时投保。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国富人寿小红花2025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国富人寿[2024]疾病保险022号/国富报〔2024〕259号
附加条款
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2024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国富人寿[2024]疾病保险005号/国富报〔2024〕74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重疾赔付后,轻症/中症可以继续赔付吗?
A若未达到轻症/中症累计赔付次数,自最近一次重疾确诊之日起满90天,非同组轻症/中症还可再赔,直到达到轻症/中症累计赔付次数,轻症累计赔付次数是4次,中症累计赔付次数是3次。
Q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是否可以同时选择?
A不可以同时选择。
Q“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轻度/重度、原位癌额外保险金”是否可以同时赔付?
A不可以。若同时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轻度/重度、原位癌额外保险金”的赔付标准,保险公司仅按照恶性肿瘤-轻度/重度、原位癌额外保险金进行赔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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