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承保公司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众惠相互目前没有设置分支机构,但众惠相互会竭力在用户服务体验和服务时效上提供保障,客户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众惠相互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919-0505或登录“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会员服务→小惠客服,进入在线咨询。投保本产品时投保人需明确知悉并确认。 销售公司:本产品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15%); 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支付则可退还的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
支付和凭证 | 保单: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发票: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可以登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官网(www.pubmi.org)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本产品的首期保费支付方式为慧择收费。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非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续保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人签发的新的保险合同约定日期为准,上述为同一被保险人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105周岁或因监管规定等其他原因统一停售,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
等待期 |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等待期为90天,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拥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它恶性肿瘤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不包含惠民保类或带有普惠字样产品),转保本产品的,等待期为0天。 (1)未终止且连续在保90天(含)以上; (2)已终止且连续在保90天(含)以上,同时终止时间与本产品生效日相差不超过30天。 转保理赔应主动提交转保前保单,否则视为新保。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E款(互联网专属) | C00022132512023070502111/众惠相互〔2023〕24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