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呼
请填写称呼
*联系方式
请填写联系方式
请填写正确的手机号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请填写验证码
请填写正确的验证码
*企业名称
请填写企业名称
*企业邮箱
请填写企业邮箱
请填写正确的企业邮箱
提交成功,我们会尽快于您联系
提交失败,验证码错误
慧择保险网 > 儿童保险 > 重大疾病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 >

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星礼版2.0)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母婴计划 方式二

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星礼版2.0)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母婴计划  方式二

  • 怀孕期间可投
  • 保障很全面
  • 增值服务实用

方案选择
方式一 方式二
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方式二
投保人出生日期
注:20-70周岁(含20、70周岁,年交缴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0周岁)
投保人性别
第一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注:20-45周岁(孕周大于20周且小于30周的20-45周岁女性)
第一被保险人性别
第二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出生的婴儿
第二被保险人性别
承保职业
1-5类 查询职业类别 注:第一被保险人限制为1-5类,若选择附加投保人豁免险,则投保人职业限制为1-4类
保障期限
30年 70年 终身
缴费类型
一次性 年交
缴费年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基本保额
10万元 11万元 12万元 13万元 14万元
更多选择
  • 15万元
  • 16万元
  • 17万元
  • 18万元
  • 19万元
  • 20万元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不含
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不含
疾病关爱保险金
不含
少儿意外医疗和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不含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不含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缴费年限
不投保
保费
1068.72/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方式进行给付,并在合同中载明:
    方式二: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乘以105%,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方式进行给付,并在合同中载明:
    方式二: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乘以105%,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120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基本保额限1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种中度疾病保险金
    60%*基本保额限2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 45种轻度疾病保险金
    30%*基本保额限4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20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和10种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共包括20种少儿特定疾病以及10种少儿罕见疾病,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四。
    (一)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一次时,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罕见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一次时,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见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新生儿暖箱津贴保险金
    500元/天
    第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年度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医学必需的新生儿暖箱治疗,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新生儿暖箱津贴保险金,即:单次新生儿暖箱津贴保险金=新生儿暖箱津贴日额×(被保险人在新生儿暖箱实际接受治疗天数-次免赔天数)其中:新生儿暖箱津贴为500元/天,次免赔天数为5天。
    本合同给付新生儿暖箱津贴保险金以60日为限,当保险公司给付新生儿暖箱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达到60日时,新生儿暖箱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母婴计划,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 新生终止抚恤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第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年度内,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终止妊娠或死胎或死产的,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给付新生终止抚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妊娠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第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年度内于妊娠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10万元人民币给付妊娠身故保险金。上述情形下,胎儿活产出生的,本合同继续;胎儿未活产出生的,本合同终止。本项责任仅适用于母婴计划,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 (可选)120种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120%*基本保额限2次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该种重度疾病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
  •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120%*基本保额限2次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且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罹患除“恶性肿瘤——重度”外本合同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日),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的,且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后,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1)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小于30周岁,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2)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小于30周岁,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3)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确诊中度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小于30周岁,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 (可选)少儿意外医疗和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满25周岁(不含25周岁生日)前,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含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进行门急诊、住院等治疗,对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其所获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就诊时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则保险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100%进行给付;
    (3)若被保险人就诊时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则保险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60%进行给付;
    (4)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就诊,被保险人因就诊的医疗机构无法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而未进行结算的,则保险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仍按100%进行给付。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年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以1万元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9万元时,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满25周岁(含25周岁生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前款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则自该疾病确之日起,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必须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和本合同项下的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即: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疾病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其中:疾病住院津贴日额为200元。
    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9万元时,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可选)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详见合同约定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或者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并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小马点评 *点评内容为平台意见,仅供参考

产品解读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等待期 18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分支机构分布:广东、北京、上海、四川、江苏、重庆。在慧择投保时,仅限在广东(含深圳)、北京、上海、四川销售。不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线上服务 本产品已实现投保咨询、在线投保、承保、保全、理赔报案流程线上服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并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如被保险人(含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类险种的被保险人)健康和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或者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又提出补充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1)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权不同意承保或解除合同; (2)如发生保险事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保损失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日即视为保险合同签收日。本产品犹豫期为自保险合同签收日次日零时起15天。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会有损失。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把电子保单发到您的邮箱。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仅限投保人,且投保人只能为个人,保单生效后16日内会发送至您的邮箱。
保险责任计划明细 本产品保险责任按照少儿计划和母婴计划适用明细详见附件(请点击查看)

其余须知:

  1. 1. 阅读材料:投保前请您详细阅读以下材料《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星礼版2.0)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款)条款产品说明书》《“忠诚客户”权益》《投保须知》《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星礼版2.0)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运营规则》《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款)投保规则》《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2. 2. 被保险人年龄:少儿计划出生满28天-17周岁(含28天、17周岁);
    母婴计划:第一被保险人为孕周大于20周且小于30周的20-45周岁女性;第二被保险人为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出生的婴儿。
  3. 3. 投保人年龄:本产品投保人年龄为20-70周岁(含20、70周岁,年交缴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0周岁)。本产品可附加《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款)》,若选择附加投保人豁免险,则投保人年龄要求为20-50周岁(含20、50周岁)。
  4. 4. 保障期限:少儿计划:30年、至70岁、至终身;母婴计划:30年、70年、终身。
    缴费年限:包含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选择保障期间30年不可选择缴费年限30年。
  5. 5. 职业:投保母婴计划的第一被保险人重疾职业类别须为1-5类。若选择附加《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款)》,则投保人职业限制为1-4类。
  6. 6. 投被保险人关系:少儿计划:投保人仅限被保险人的父母;
    母婴计划:投保人仅限第一被保险人本人或其配偶。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星礼版2.0)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4〕疾病保险023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4〕367号
附加条款
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款)条款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4〕疾病保险009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4〕310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产品评分:
非常满意
暂无评价~
>>
在线客服
购物车0
下载APP

下载app 投保、理赔更便捷!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

>>
还没有登录,登录后商品将被保存登录
正在加载,请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