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深圳、广东、上海、安徽、四川、北京、天津。目前保险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苏省,苏州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四川省,河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湖南省,陕西省,安徽省,湖北省,福建省,广西省均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柜面服务。 |
线上服务 | 除了可支持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柜面办理保单服务外,本产品已实现资料变更、保险金领取、退保等常规保全项目的全流程线上服务,可关注“光大永明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客户服务】办理。如有咨询、保全、投诉、理赔及任何其他问题,可致电光大永明人寿客服热线95348。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您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给付。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支付方式由您和保司约定。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保险公司支付续期保险费。 保单形式:本产品可提供电子合同、纸质合同,根据民法典,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票形式:本产品可提供电子发票,请注册“光大永明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客户服务】-【保单服务】-【电子发票】办理。 |
其余须知: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
55周岁(仅女性) |
60周岁 |
65周岁 |
缴费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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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清 |
54周岁 |
59周岁 |
60周岁 |
3/5年交 |
50周岁 |
55周岁 |
60周岁 |
10年交 |
45周岁 |
50周岁 |
55周岁 |
15年交 |
40周岁 |
45周岁 |
50周岁 |
20年交 |
35周岁 |
40周岁 |
45周岁 |
主条款 | |
光大永明光明慧选(超越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 光大永明人寿[2024]养老年金保险16号 /光保字〔2024〕3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