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0天 |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中华财险”),目前保险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新疆、甘肃、陕西、内蒙古、山西、山东、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江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保险公司在西藏、青海、海南、宁夏暂无线下机构,您若生活在这些区域,请谨慎购买本产品。对于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的问题,但保险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任何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85。投保人本人已明确知悉并确认。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具备全流程在线投保、核保、承保、理赔报案、理赔进度查询的能力,涉及退保、保全、理赔支付、投诉等可拨打公司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85。 |
如实告知 | 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保险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本保险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30日内给付退保金额,退保金额=保险费*(1-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一次性收取保费。 保单:本保险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百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您可通过中华财险保单详细信息查询网站:http://query.cic.cn对保单进行查询验真。 发票: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如您需要纸质保险单证、发票,保险人将为您邮寄,快递费用需要您到付。 |
续保提示 | 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保险人有权对重新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经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申请续保年龄不超过80周岁。 |
其余须知:
保障责任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计划四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10万保额 |
10万保额 |
20万保额 |
30万保额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 |
4万保额 |
8万保额 |
12万保额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 |
3万保额 |
6万保额 |
9万保额 |
主条款 | |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H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232612023041768403/中华财险条款〔2023〕1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