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 销售,如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投保咨询、报案索赔、批改退保全流程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人保寿险关爱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是保证续保产品,首期保费和续保保费由保险公司扣费;人保寿险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为不保证续保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扣费,续保需要您前往保险公司官微“人保寿险E服务”提交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同意续保后您可交纳续保保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登录“人保寿险E服务”公众号、下载“人保寿险管家APP”对电子保险合同进行验真。 本产品支持电子发票,通过关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官微“人保寿险E服务”可申请下载电子发票。 |
续保提示 | 1、人保寿险关爱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是费率可调的保证续保型医疗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自您首次投保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若保险公司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申请续保,按续保时对应的保险费率足额交纳保险费后,续保后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本产品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费率可能调整。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您续保本产品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 2、若您选择投保人保寿险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该产品不保证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您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新续保的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您重新提出投保申请,若保险公司同意您续保本产品,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 |
等待期 | (一)人保寿险关爱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等待期为90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日,人保寿险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该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人保寿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和保证续保期间均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续保本合同的。 (二)人保寿险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等待期为7日或90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传染病,由此导致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7日,人保寿险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疾病,由此导致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90日,人保寿险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7日或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续保本合同的。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人保寿险关爱e生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互联网专属)条款 | 人保寿险[2023]医疗保险044号/人保寿险发[2023]526号 |
人保寿险特定疾病门急诊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人保寿险[2023]医疗保险045号/人保寿险发[2023]5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