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偿付能力及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结果,详见链接(点击可查看)。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如您在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户咨询和保单查询电话:95500语音提示或按#号键-3-2-2。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在线客服可关注“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我的”>我的客服>根据提示回复。如需申请其他保险服务,可联系您的销售平台,或拨打太平洋保险服务热线95500或至太平洋保险的柜面办理。 |
如实告知 |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如您投保本产品,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后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保险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太保产险员工、以及执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太保产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保险公司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费用扣除 | 除保单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退保损失 | 1.保单生效日前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 2.保单生效日后申请退保,按照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退还部分保费,这会造成您的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默认发票抬头为投保人,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为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收,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 H00001431912017052435531/(太保财险)(备-其他)[2013](主)45号 |
附加条款 | |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爆裂保险条款 | H00001431922017052435551/(太保财险)(备-其他)[2013](附)384号 |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室内盗抢保险条款 | H00001431922017052435541/(太保财险)(备-其他)[2013](附)383号 |
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 H00001432112016121354851/(太保财险)(备-家财)[2015](主)28号 |
“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附加搬家费用保险条款 | H00001431922017052435641/(太保财险)(备-其他)[2013](附)3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