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国寿财险总部设立于北京,在全国除港澳台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退保规则为: 在本产品生效之前(起保日期之前),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自保险公司接到您的申请后,本产品的效力即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本产品生效之后(起保日期之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自保险公司接到您的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保险公司将在30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 [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如本产品已发生保险金给付,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投保人为企业,可提供专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续保提示 | (1)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同意承保的,您可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则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本产品的投保申请,但仍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同类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3)当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更换本保险产品适用的保险条款,如您同意续保,则表示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
等待期 | 90天,重新投保无等待期。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个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0832512024072203803/国寿财险发〔2024〕791号 |
附加条款 | |
个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C00010832322024072204673/国寿财险发〔2024〕7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