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承保,目前人保财险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陕西、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杭州、广州、深圳设有分支机构。 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若您处于人保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的线上服务。如有产品问题,可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
如实告知 | 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无犹豫期。若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支持退保并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支付和凭证 | 1.电子保单: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可以登录中国人保财险官网“http://www.epicc.com.cn”或关注“中国人保财险”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2.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在保险公司未停售本产品情况下,您可以于上一年度保单到期前15天起、最晚于保单到期后15天内完成重新投保,在符合健康告知且保险人审核通过后,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重新投保保单保险起期距离上年度保单保险止期不超过15天的,可以免除疾病等待期。(提前申请重新投保的,如果在新的保单生效前出险,导致不符合重新投保健康告知的,新的保单需做全额退保处理。) |
犹豫期、等待期 | 犹豫期:本产品无犹豫期。 等待期:意外无等待期、疾病门诊30天、疾病住院90天、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90天。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251202112243816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2999号 |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2312022011201611/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2]006号 |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 H00000230912017060133111/人保(备案)[2009]N336号 |
附加条款 | |
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262202201238432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2]004号 |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252202202191513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2]3049号 |
附加限制承保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192202303093898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3]99号 |
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252202112232818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2969号 |
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192202112203024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2855号 |
附加超龄人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1922021123165853/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1]3067号 |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美容缝合、牙齿修复医疗保险 (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0232522023071909571/人保财险备案条款[2023]8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