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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星享境外旅行保障(互联网版)  计划一

披露名 : 史带星享境外旅行保障(互联网版)

  • 门诊住院直付服务
  • 紧急医疗运送
  • 符合申根签证要求

承保年龄
出生满14日-90周岁
保障期限
1-7天 8-10天 11-14天 15-17天 18-21天
更多选择
  • 22-24天
  • 25-28天
  • 29-35天
  • 36-42天
  • 43-49天
  • 50-56天
  • 57-63天
  • 64-70天
  • 71-77天
  • 78-84天
  • 85-91天
  • 92-98天
  • 99-105天
  • 106-112天
  • 113-119天
  • 120-126天
  • 127-133天
  • 134-140天
  • 141-147天
  • 148-154天
  • 155-161天
  • 162-168天
  • 169-175天
  • 176-182天
  • 183天
购买份数
1份
保费
135.00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残疾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与主险叠加赔付)
  • 自驾意外身故、残疾(不适用于未成年人,与主险叠加赔付)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因自驾非营运四轮机动车辆而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按主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后,再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意外残疾保险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与主险叠加赔付
  • 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提供医疗直付服务)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或自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在医疗机构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在境外就医,并于返回其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后3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该疾病需继续接受后续治疗的,除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后30日内(但最迟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因该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
  • 急性病身故
    1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突发急性病,并在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后7日内因该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紧急医疗运送及送返(尼泊尔医疗运返责任以5,000元为限)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严重受伤或因罹患突发性重病而经保险公司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服务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金额。
  • 身故遗体送返(其中丧葬保险金以16,000元为限)
    3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者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其中丧葬费用以16000元为限。
  • 亲属慰问探访费用
    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导致被保险人经其所在地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日数超过7天(含7天),日常居住地与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被保险人成年近亲属需前往处理后事或者探望、照料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赔偿一位成年近亲属为此所实际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一)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或住院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二等座火车票;(二)探望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或者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但境内住宿标准最高不超过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境外住宿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日。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异地亲属慰问探望保险金额。
  • 海外救护车费用
    3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者因突发急性病需要安排救护车的,对于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海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 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
    5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发生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未成年子女送返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该随行未成年子女已有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的,则在安排送返时将使用已有的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保险公司将按照下述约定赔偿相应的费用:(1)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改签后可以使用的,保险公司将赔偿改签费用以及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2)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不可改签的,保险公司将赔偿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普通席位火车票、汽车票或普通舱船票的费用;如果已有的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可以退票,则保险人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 缺席商业活动门票损失补偿
    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出发前因下列原因直接导致其被迫取消或变更旅行行程并缺席已购买门票的商业活动,对于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通过本人的信用卡刷卡支付或者通过汇款、在线支付方式已经预付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商业活动门票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缺席商业活动门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一)旅行出发前30日内,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遭受严重伤病;(二)旅行出发前30日内,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传唤或需按规定接受隔离检查;(三)旅行出发前7日内,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飞机、火车或轮船的承运人的受雇人罢工,或者始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发生传染病、暴动、骚乱或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
  • 旅行变更
    3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在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或旅行期间内发生保单约定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必须变更原定行程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预付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以及在原定行程开始后为提前或延后到达旅行目的地或返回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住宿标准不高于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变更保险金额,其中保险人赔偿的住宿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日,但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 行李延误(每6小时赔偿500元,单次旅行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单,保单年度内累计赔付次数以2次为限)
    5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送抵时间晚于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的时间,且延误时间自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之时起计算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小时数或天数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标准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金额为限。(每6小时赔偿500元)
  • 直飞航班延误(仅承保国际直飞航班的延误,每4小时赔偿300元,单次旅行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单,保单年度内累计赔付次数以4次为限)
    3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所搭乘的航班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者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义行为、航空管制或承运人超售机票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预定搭乘的航班较预定时间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小时数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旅行延误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旅行延误保险金额。(每4小时赔偿300元,仅承保国际直飞航班的延误)
  • 旅行证件损失
    3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时发生旅行证件被抢劫、被窃或遗失或交通工具票据被抢劫、被窃,且被保险人为完成本次旅行而必须重置上述旅行证件或重新购买交通工具票据的,对于下述费用保险公司将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1)被保险人重置旅行证件和重新购买交通工具票据所支付的费用;和(2)被保险人因重置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及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因重置旅行证件而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保险人按照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日的标准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当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证明保险事故的文件。
  • 绑架及非法拘禁(每24小时赔付3000元)
    1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遭到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每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金额以及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向被保险人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保险金,但保险公司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保险金的日数最高不超过30日。(每24小时赔付3000元)
  • 个人随身财物(不含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每件或每套行李限额1,000元)
    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下列原因致其随身财物遭受毁损、损坏或遗失,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一) 被盗窃、抢劫或抢夺;(二) 被保险人所住宿的酒店或所搭乘的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处理失当。发生前款第(一)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发生前款第(二)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酒店或承运人并于24小时内取得事故与损失书面证明。(手机及平板电脑除外,每件或每套行李限额1000元)
  • 信用卡购物保障(不适用未成年人)
    1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以本人信用卡购买商品,自签账日起30日内(但不迟于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或该信用卡失效之日,以早者为准),因上述所购商品被抢夺、抢劫、盗窃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所购商品的损失金额,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且最高不超过以下赔偿限额:1、每件商品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元;2、每次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单载明的旅行信用卡购物盗抢损失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仅以本人信用卡支付了商品的部分价款,则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以本人信用卡实际支付的金额占所购商品总价款的比例乘以该商品的损失金额,在扣除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前款约定的赔偿限额。不适用未成年人)
  • 旅行期间家财保障(每件物品或每套物品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
    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在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1.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坠落;2.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3.盗窃或抢劫;4.住宅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造成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住宅的室内财产发生损失或损毁的,保险公司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受损财产的修复费用或者损失发生时的财产市值(以低者为准)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险金额。
  • 个人及宠物责任
    10万元
    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内产生的下述赔偿责任和费用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其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个人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 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宠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三) 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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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本保险产品仅由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人”或“史带”)承保,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除宁波市)、重庆市,湖北省开设了分支机构。本产品销售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目前保险公司部分业务无法在线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如您有相应需求, 可联系保险公司落地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的相关人员。如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您可以拨打40099 95507客服热线。
线上服务 线上化程度:投保、退保可完全线上化;理赔除旅行延误、行李延误、拒签可线上化,其他线下处理。如您有相应需求,可联系保险公司落地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的相关人员。对于无分支机构可能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可拨打4009995507客服热线。
如实告知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退保损失 保单生效前可申请全额退保,已生效的旅行险年单保单无理赔时,可按照条款退还未满期净保费部分(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已生效且已出行的旅行险短期保单,本保险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费。已生效未出行的短期旅行险保单,若能提供未出行证明(海关认证的出入境记录等),可给予全额退款。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投保人为企业,可提供专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其余须知:

  1. 1. 本保险计划所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相关事项均以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及其附加险条款为准。
  2. 2. 本保险承保年龄为出生满14天至90周岁(含本数),以保险起期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71至80周岁(含本数)的被保险人,其涉及“意外身故、伤残”、“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急性病身故”和“自驾意外身故、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所载金额的一半,81至90周岁(含本数)的被保险人,其涉及“意外身故、伤残”、“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急性病身故”和“自驾意外身故、伤残”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所载金额的四分之一,“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额最高为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维持不变。
  3. 3.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投保人必须是其父母或监护人。
  4. 4. 在保单有效期内,每位被保险人投保同一产品(包括同一产品的同一计划或不同计划)限投保壹份, 以最先投保之保单为有效,超出部分视为无效,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5. 5. 若被保险人在任意渠道投保由史带财险承保的多份“意外身故、伤残”、“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急性病身故”、“自驾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和急性病医疗费用”(不包括团体保险),则史带财险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6. 6. 在任何情况下,史带财险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伊朗、朝鲜、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古巴、叙利亚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联合国决议或根据美国、欧盟或其他可适用的经济制裁、法律和规定,如果史带财险承保、支付赔款或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其他利益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人受到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的,则在上述范围内史带财险将不予承保、赔付或提供其他利益。若史带财险在本保险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史带财险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时,则史带财险在本保险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7. 7. 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普通部或投保人与史带财险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史带财险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全部标准的医疗机构: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病患、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2)在一名或多名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的全职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1)精神病院;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8. 8. 因乘坐泰国东方航空(航班代码:OX)导致的旅行延误、旅行取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9. 9. 本保险计划中公共交通工具中不包含邮(游)轮。
  10. 10. 本保险产品仅承保往返境内外的国际直飞航班发生的航班延误,不承担航班取消、返航、备降以及换乘不衔接造成的行程延误。国际直飞航班每延误4小时赔偿300元,单次旅行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单,保单年度内该保障累计赔付次数以4次为限。
  11. 11. 本保险产品“行李延误”保障,每延误6小时赔偿500元,单次旅行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单,保单年度内该保障累计赔付次数以2次为限。
  12. 12. 本保险计划不承保因下列原因支出的费用: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 12 个月内:(1)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2)医生已建议被保险人接受医药治疗或提供医疗意见的症状、体征;或(3)被保险人已存在的且一个正常而审慎的人会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疗治疗的症状、体征)及其并发症。
  13. 13. 本保险为本保单所载之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提供24小时的保险保障,涵盖地区包括但不仅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所有申根国家包括但不仅限于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公国、马耳他、保加利亚及罗马尼亚等国家和地区。
  14. 14. 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境内出发的旅行,且必须于出行前投保。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开始旅程或已置身于旅行目的地的任何被保险人。
  15. 15. 本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境外(含港澳台)旅行期间的责任。
  16. 16. 本保险计划所承保的运动包括:1)海拔6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不包括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露营、固定路线洞穴体验;2) 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3)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4)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且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溯溪、划船、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5)人工场地攀岩及下降;6) 骑马游玩。
  17. 17. 本保险计划不承保下列高风险探险类活动:被保险人从事滑水,室内外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马或马术,特技,驾驶卡丁车,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以及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深度大于18米的潜水活动期间(但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除外)。
  18. 18. 单次旅行最长可承保时间为183天。
  19. 19. 旅行目的地为刚果金和尼日利亚,不承保任何医疗费用。
  20. 20. 被保人限制:被保险人应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工作或居住满183天的要求。本保险不承保外籍人士返回原籍国的旅行。
  21. 21. 本保险单项下适用评残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具体伤残评定标准内容可见文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
  22. 22. 本保险产品出发、途径或到达机场为:湖北省神农架红坪机场、贵州省六盘水月照机场、贵州省黔南荔波机场、四川省九寨黄龙机场发生的旅行延误,史带财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23. 23. 信息披露:史带财险偿付能力信息和风险综合评级请参见保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专栏,网址如下:https://www.starrchina.cn/Information%20Disclosure/details.html?cid=43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史带财险[2023]169号/C00002332312023071105181
附加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史带财险[2023]122号/C00002332322023051591703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史带财险[2023]122号/C0000233232202305159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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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这款产品有紧急救援吗?
A本产品提供24小时紧急救援,旅游中遇到紧急情况可拨打紧急救援电话:+86 21-38295959, +86 400-820-7031
Q本产品对境外旅游出发地有要求吗?
A本产品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出发的旅行,且必须于出行前投保。
Q电子保单在哪里下载?
A投保成功后,电子保单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投保人预留邮箱,您也可以通过史带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者史带官网在线查询电子保单信息。
Q如何查询验证保单?
A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访问史带财险网址https://www.starrchina.cn/或拨打史带财险客户服务热线4009995507,对您所投保保单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Q本产品提供什么类型的发票?
A提供电子发票。如您需要发票可至官网https://ssinvoice.starrchina.cn/selfservice/invoice在线自助申请,或联系史带保险客服专员,服务专线40099 95507(工作日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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