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鼎和保险”)。鼎和保险在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深圳、四川、上海、湖北、河南、江西、陕西、山东、河北、安徽设有分支机构。本保险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保险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如有产品问题,可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
如实告知 |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2932312021122224763 |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2932312021122224773 |
附加条款 |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2932522021122224713 |
附加猝死保险条款 | C00012931922021122224853 |
附加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双倍给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2932322021122224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