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深圳、上海、广东、内蒙古、河南、江苏、重庆、浙江、新疆、山东、河北、山西、四川、湖北、辽宁、陕西、青岛、宁波、湖南、云南、广西、贵州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请如实告知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又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本公司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险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保险人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投保人为企业,可提供专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续保提示 | 不保证续保,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续保对应上一保险合同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计算,续保不计算等待期。续保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申请续保时的年龄确定。如被保险人理赔过重疾责任,则不接受续保。若被保险人因轻症疾病发生理赔,则在轻症疾病保险责任赔付后不能续保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但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不受影响仍可续保,若产品统一停售,则不再接受续保。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42326120211215187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