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六六重大疾病保险 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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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多次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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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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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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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人群友好
因23:45~00:00的投保单无法于次日生效,请00:00点后再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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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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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后,且在合同生效两年内首次确诊,最多承担自确诊之日起365日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金额的6倍和300万元中较小者为限,适用于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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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1)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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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且在合同生效两年内后首次确诊,按首次重疾确诊之日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费及现金价值中的较大值赔付,若发生在第3-10个保单年度的,额外给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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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确诊后间隔180天,再次确诊此前重大疾病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赔付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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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后间隔180天,再次确诊此前重大疾病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赔付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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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后间隔180天,再次确诊此前重大疾病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赔付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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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后间隔180天,再次确诊此前重大疾病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赔付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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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后间隔180天,再次确诊此前重大疾病组别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赔付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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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赔付5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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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赔付3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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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除首次外的其它,赔付3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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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除前两次外的其它,赔付3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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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后,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续保险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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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前赔已交保费。
18岁后,按以下三项方式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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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前赔已交保费。
18岁后,按以下三项方式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3)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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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恶性肿瘤满3年后,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赔付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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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急性心肌梗塞满3年后,再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需为非陈旧异常),赔付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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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生脑中风后遗症满3年后,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需为非陈旧异常),赔付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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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两年后且在18岁前(不含生日当天)确诊合同约定的,赔付3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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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两年后且在18岁后(不含生日当天)确诊合同约定的,赔付3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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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后,投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的情况,后续保险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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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后,投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的情况,后续保险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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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后,投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的情况,后续保险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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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后,投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身故、全残的情况,后续保险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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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天后,投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的情况,后续保险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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