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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和保重大疾病保险  

披露名 : 嘉和保重大疾病保险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轻中症赔付比例高
  •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投保人出生日期
18-60周岁
投保人性别
为本人投保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出生满28天-60周岁(含28天、60周岁)
被保险人性别
承保职业
1-4类 查询职业类别
投保地区
广西省
基本保额
10万元 15万元 20万元 25万元 30万元
更多选择
  • 35万元
  • 40万元
保障期限
至70岁 终身
缴费类型
年交
缴费年限
10年 20年 30年
身故保险金
不含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不含
投保人重中轻症豁免
不含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
不含
附加投保人豁免缴费年限
不投保
保费
440.00/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除本合同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关爱金
    5万元
    本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5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的责任。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仅给付一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5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50%、55%、60%,当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4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40%、45%、50%,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身故保险金
    300%已交纳保险费/基本保额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可选)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0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为除以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第一次恶性肿瘤非相关的新发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与第一次恶性肿瘤相关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与第一次恶性肿瘤相关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第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2)第一次恶性肿瘤持续。
    前述“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可选)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可选)投保人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纳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 (可选)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豁免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主险投保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主险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及约定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小马点评 *点评内容为平台意见,仅供参考

产品解读

投保人

慧女士今年30周岁,受身边同事对保险意识的影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嘉和保重大疾病保险” 选择了身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被保人

姓名:
慧女士
保险金额:
30万

保险费:
4992
性别:
保险期间:
终身
年龄:
30
缴费方式:
30年交

所获得的保险利益

1、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2、重大疾病关爱金:15万元;

3、中症疾病保险金:15/16.5/18万元(累计给付三次);

4、轻症疾病保险金:12/13.5/15万元(累计给付三次);

5、身故保险金:300%已交纳保险费/30万元;

6、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30万元;

7、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8、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注:以上仅为案例,具体的保险给付条件及合同终止等内容以本产品条款为准。
  • 投保须知

其余须知:

  1. 1. 本产品由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广西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在保险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
  2. 2. 本产品承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60周岁(含28天、60周岁)。
  3. 3. 本产品投保人需满足:年龄范围为18-60周岁(含18、60周岁)且身体健康。主险投、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主险投保人的年龄为18-60周岁(含60周岁),可选择附加《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主险投、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主险投保人的年龄为18-60周岁(不含60周岁),可选择附加《国富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
  4. 4. 本产品支持从事1-4类职业的人士投保。
  5. 5. 投、被保险人关系需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关系。
  6. 6. 本产品对被保人不同年龄,有不同的基本保额限制,年龄与对应的基本保额对应关系为:出生满28天-3周岁:10-20万元 ;4-17周岁:10-40万元;18-40周岁:10-50万元;41-45周岁:10-40万元;46-50周岁:10-20万元;51-55周岁:10万元;56-60周岁:1-3万元。
  7. 7. 本产品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军人投保身故保险金责任时最高基本保额为20万。
  8. 8. 本产品针对不同缴费年限支持的承保年龄不同,具体规则请点击本链接
  9. 9. 本产品计入被保险人风险保额见附件
  10. 10. 本产品有90日的等待期。
  11. 11. 本产品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12. 12. 本产品必须同时附加或者同时不附加《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富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且不支持残疾人、离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已怀孕28周或产后小于2个月的人群附加前述两险种。
  13. 13. 本产品购买生成保单后,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次日零时生效(若在生日前一日投保成功,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投保当日零时生效)。
  14. 14. 本产品采用与纸质保单法律效力一致的电子保单。年交保费满500元且已过犹豫期可申请纸质保单,请预约寿险顾问留下联系方式。
  15. 15. 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对于投保此险种且投、被保险人不一致且投保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投、被保险人须进行人脸识别并通过在线签名确认。
  16. 16. 本产品投保身故保险金责任方可在投保时选择指定受益人。
  17. 17. 本产品投、被保险人须为中国税收居民。
  18. 18. 投保人授权声明:本人知晓,基于保险购买以及风险评估的需要,本人知悉并同意授权国富人寿将本人提供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受益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国富人寿合作的第三方用以调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指定受益人的行为、财务、信用、教育、健康、医疗等与本次投保相关的信息;并同意国富人寿代替本人向国富人寿合作的第三方进行相应授权。
  19. 19. 本产品针对投保人重中轻症豁免,您选择“含”,即代表您附加投保人重、中、轻症豁免责任,且同时附加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责任,详细责任描述见《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富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条款》。
  20. 20. 投保本产品且首次确诊保险产品条款所列重大疾病的日期在2020年11月5日(“2020版重疾标准定义”颁布之日)及以后的客户可享有择优理赔方案
  21. 21. 本产品主险条款备案编号为:国富人寿[2019]疾病保险021号;附加险条款备案编号为:国富人寿[2020]定期寿险023号、国富人寿[2019]疾病保险019号。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国富人寿国富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富人寿[2019]疾病保险021号
附加条款
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富人寿[2019]疾病保险019号
国富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条款 国富人寿[2020]定期寿险023号/国富发[2020]604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本产品对医院的要求是?
A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Q本产品提供什么类型的发票?
A本产品可提供电子发票。
Q保单如何验证?
A本产品保单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访问国富人寿保险官网或拨打国富人寿客户服务热线4006946688/0771-5723168 对您所投保保单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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