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如下赔付:
向慧先生的家人赔偿了1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河南、江苏、上海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咨询、投保、承保、退保、报案索赔、保单信息变更等常规保全项目的全流程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订立合同时,您应当就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
费用扣除 | 如果您在保单生效后申请解除合同(退保),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在30日内退还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无犹豫期,如果您在保单生效后申请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为一年期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授权的银行代扣。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如您需要电子发票,可犹豫期后关注弘康人寿官方微信申请,如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500-365咨询。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弘康佑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弘保发【2019】3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