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如下赔付:
社保报销后自费部分扣除1万元免赔额,剩余7万元,保险公司100%报销,最终赔付慧女士保险金7万元。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3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广东、北京、上海、四川、江苏、重庆市辖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限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如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投保咨询的线上服务,其他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可致电保险公司4006117777电话进行沟通和咨询。 |
如实告知 | 订立合同时,您应当就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
费用扣除 | 解除合同: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有15日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
退保损失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慧择保险经纪费代收,如您在投保时选择自动续保,续保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成购买后,我们会把电子保单发到您的邮箱。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仅限投保人,且投保人只能为个人,保单生效后16日内会发送至您的邮箱。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的等待期为3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3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续保无等待期。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复星联合超越保医疗保险条款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0〕医疗保险003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