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如下赔付:
经理赔调查无异常,(慧先生自费部分19217.5元-10000元免赔额)x100%=9217.5元。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承保,不设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如实告知义务: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保险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本保险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保费为一次性支付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过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退保金保险公司将直接退回投保人的交费账户。保单生效后退保,保费会有一定损失,请您慎重选择。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续保提示 | 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续保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公司签发的新的保险合同约定日期为准,上述为同一被保险人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100周岁或因监管规定等其他原因统一停售,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住院医疗费用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22132512022060322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