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如下赔付:
剩余自费的1327-306=1021元,扣除此次疾病门诊报销的免赔额100元,剩余921元,由华泰保险按90%比例报销,最终赔偿金额:921*0.9=828.9元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承保,目前华泰财险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若您处于华泰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
线上服务 | 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在线核保,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进行线上【起保前退保、理赔、投诉处理】等服务咨询与办理,如线上服务无法满足您的需求,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如实告知 | 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自保险公司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已生效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
支付和凭证 | (1)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保单”下载电子保单。 (2)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在线趸交,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ahchudan.pc.ehuatai.com/htfp)下载或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发票”查看电子发票。 (3)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1年期产品,不保证续保。在保险公司未停售本产品且满足健康告知的情况下,您可以于保单到期前15天、最晚于保单到期后15天内重新下单购买。重新购买保单保险起期距离上年度保单保险止期不超过15天,可视为续保,续保可以免除疾病等待期。(提前续保的,如果在续保保单生效前出险,导致不符合续保健康告知的,续保保单做全额退保处理。)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华泰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8】(主)014号 |
附加条款 | |
华泰财险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 (华泰财险)(备-医疗保险)【2017】(主)_001号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 华泰(备案)【2009】N19号 |
华泰财险住院医疗费用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5432512021120909193 |
华泰财险附加未满期保险费条款 | C00015431922021032630542 |
华泰财险附加不保证续保条款 | C000154319220210326305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