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慧女士 | 保险金额: 50万 | | 保险费: ¥340 | |
性别: 女 | 保险期间: 至60岁 | |||
年龄: 30 | 缴费方式: 30年交 |
1、身故保险金:50万元(“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全残保险金:50万元(“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18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重庆、山东、河南、广东、天津、辽宁、海南、贵州、浙江、宁夏 、吉林、湖北、宁波、大连、江西、福建、江苏、黑龙江、上海、深圳、青岛、河北、湖南、四川、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新疆、甘肃、安徽、内蒙古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 |
费用扣除 |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阳光人寿精选定期寿险条款 | 阳光人寿[2019]定期寿险010号/阳光人寿[2019]3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