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刘女士 | 保险金额: 50万 | | 保险费: ¥520 | |
性别: 女 | 保险期间: 至60周岁 | |||
年龄: 29 | 缴费方式: 30年交 |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50万元;
犹豫期 | 10天 |
等待期 | 18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河南、江苏、上海设有分公司。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咨询、投保、承保、犹豫期退保、报案索赔、保单信息变更等常规保全项目的全流程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订立合同时,您应当就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
费用扣除 |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有15天(自您收到电子保单次日零时起)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退 保,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如您需要电子发票,可犹豫期后关注弘康人寿官方微信申请,如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500-365咨询。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续期保险费交纳宽限期为60天。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您宽限期内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弘康智能定期寿险条款 | 弘康人寿[2018]定期寿险 034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