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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A保重大疾病保险  

  • 105种重疾+55种轻症
  • 重疾轻症均多次赔付
  • 百万重疾医疗赔付3次
  • 一分钟高效智能核保

投保人出生日期
注:18-55周岁(含18、55周岁)
投保人性别
为本人投保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注:出生满30天-40周岁(含30天、40周岁)
性别
承保职业
1-4类 查询职业类别
投保地区
北京市
  • 北京市
  • 上海市
  •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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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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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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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朝阳区
  • 海淀区
  • 石景山区
  • 西城区
  • 通州区
  • 门头沟区
  • 顺义区
基本保额
10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40万元 50万元
保障期限
终身
缴费类型
年交
缴费年限
20年
重大疾病医疗保额
不投保
重大疾病医疗免赔额
0万元
保费豁免
不含
附加险缴费年限
不投保
保费
750.00/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 1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40万元
    • 50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 1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40万元
    • 50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 1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40万元
    • 50万元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 1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40万元
    • 50万元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3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3万元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轻症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 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不投保
    • 不投保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 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不投保
    • 不投保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 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
    不投保
    • 不投保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和第二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组首个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急诊或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和国际医疗部)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第三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组以上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组为限)
  • 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身故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全残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全残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投保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日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疾病导致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小马点评 *点评内容为平台意见,仅供参考

产品解读



投保

慧先生今年30周岁,为某银行支行行长。经朋友介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哆啦A保重大疾病保险,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障。

被保人

姓名:
慧先生
保险金额:
30万
保险费:
¥6592
性别:
保险期间:
终身
年龄:
30岁
缴费方式:
20年交

所获得的保险利益

1、重疾保险金:105种重疾,分为四组,赔付以3次为限,单次赔付30万;
2、轻症保险金:55种轻症,分为四组,赔付以2次为限,单次赔付9万;
3、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缴费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生轻症/重疾,豁免后期应交保费;
4、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105种重疾,分为四组,不同组别可赔付三组,每次限额300万;
5、身故保险金:在没有重疾赔付的情况下,赔付30万。


注:以上仅为案例,具体的保险给付条件及合同终止等内容以本产品条款为准。
  • 投保须知

其余须知:

  1. 1.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河南、江苏、上海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限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
  2. 2. 本产品承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40周岁(含30天、40周岁)。未成年人累计意外身故保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
  3. 3. 本产品针对投保人的年龄为18-45周岁(含18、45周岁),可选择附加《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且要求交费期满投保人年龄需≤65周岁。
  4. 4. 18周岁及以上人士只能由本人或配偶为其投保。
  5. 5. 本产品为组合产品,包含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其中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最低10万元,最高保额限制:0-17周岁,50万元;18-40周岁,60万元;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可单独购买,若同时投保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额为300万元。
  6. 6. 河南地区投保客户累计寿险风险保额≤30 万,累计重疾风险保额≤30 万。
  7. 7. 重疾医疗免赔额规定:多倍保保额为50万元及以下的,重疾医疗免赔额同多倍保保额,若多倍保保额超过50万元,则重疾医疗免赔额以50万元为限。
  8. 8. 重疾医疗赔付比例规定: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并且已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给付比例为70%。
  9. 9. 若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保险公司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0. 10. 本产品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1. 11.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2. 12. 本产品不支持河南省的林州市、辉县市、济源、三门峡市、偃师、禹州、鲁山县、内乡县、漯河市、西平县、罗山县、沈丘县、郸城县、虞城县、浚县地区的客户投保。
  13. 13.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为1年期产品,每人仅限投保1份,可续保至105岁。
  14. 14. 本产品生效日期为银行扣款成功次日,首期和续期银行一致。
  15. 15. 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若客户需要纸质保单,请预约寿险顾问留下联系方式。
  16. 16. 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购买。
  17. 17. 凡购买弘康人寿保障类产品,重疾产品主险基本保额达20万以上的客户,投保后可享受增值服务,详见《弘康人寿增值服务介绍》《挂号小秘书医院清单》《重疾门诊绿通医院清单》
  18. 18. 请您仔细阅读投保人声明
  19. 19. 本产品自保单生效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20. 20. 本产品相关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弘保发[2018]236号-4。
  21. 21. 即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本产品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详见《保险责任扩展说明》
  22. 22. 凡投保本产品且首次确诊保险产品条款所列重大疾病的日期在2020年11月5日及以后的客户可享有择优理赔方案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弘康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弘康人寿[2018]疾病保险022号
弘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弘康人寿[2018]医疗保险023号
附加条款
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弘康人寿[2018]疾病保险008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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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本产品对医院有什么要求?
A本产品对医院的要求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Q本产品提供什么类型的发票?
A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获取路径:关注弘康人寿官方微信:弘康人寿—注册登录—我的保单—点开保单详情页面—点击左下小机器人按钮—选择“电子发票”—确认您的电子邮箱无误—下载电子发票到邮箱中即可。(注:电子发票自动生成条件为保单状态有效、已过犹豫期。)
Q弘康仅在北京、江苏、上海、河南有分支机构,那么这个产品全国通赔吗?我投保之后搬家了影响我的理赔吗?
A这款保险全国通赔,投保之后,被保险人的地址变更不影响保单效力,不影响理赔。
Q如何查询验证保单?
A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访问弘康人寿保险网址或拨打弘康人寿客户服务热4008-500-365,对您所投保保单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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