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如下赔付:
补偿徐女士(6070-100)*100%=597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全国。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退保损失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0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投保人为企业,可提供专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如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除首期保险费外的其他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从约定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划转。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 C00020532312021122435413 |
附加条款 |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 C00020532522021122435383 |
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 (易安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 101号 |
附加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 C000205325220171107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