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保单生效前可全额退保;保单生效后退保,按照未满期保费退保退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投保人为企业,可提供专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如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除首期保险费外的其他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从约定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划转。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 | C00017932312021120304873/(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29号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 | C00017932312021120404593/(众安在线)(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51号 |
附加条款 |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2021版) | C00017932522021112402513/(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 144号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 | C00017932522021120404633/(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21】(附) 228号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猝死保险条款(互联网) | C00017931922021112900493/(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附) 152号 |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 | C00017931922022062915531/(众安在线)(备-其他)【2023】(附) 093号 |
如何进行增值服务的申请?
可通过如下2种方式申请服务:
(1)关注“一要健康”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保单服务,选择“小蜜蜂(无畏版)”,点击专属服务预约链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