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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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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效力终止和效力中止的区别


保单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效力中止后,后期若补齐欠交保费,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而保单效力终止则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结束。

保单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1、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责任终止; 

2、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已经履行全部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义务; 

3、协议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4、违约终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终止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5、投保人以欺骗手段,骗取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人发现后,此种合同应视自始无效,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终止后可以申请恢复效力吗?


在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原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投保条件,投保人还可以按照条款规定向保险人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复效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正式申请; 

2、复效必须在复效申请的的保留期限内提出,我国《保险法》规定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为两年; 

3、必须提交被保险人的体格检验书; 

4、投保人必须一次缴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用,即交清至复效时所欠的全部保险费用; 

5、复效的成立还有赖于保险人,只有保险人同意复效,合同恢复效力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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