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有效续保前所患恶性肿瘤;
3、被保险人投保前或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的恶性肿瘤;
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前或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体征或异常检查结果,接受进一步检查但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的恶性肿瘤;
5、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遗传性疾病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8、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9、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0、非治疗性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各种健康体检及预防性项目、非医疗必须的美容项目、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
11、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2、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13、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及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4、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性病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15、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等费用;
1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7、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