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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用户对自己的生活方式逐渐重视起来,为了让自己有个好的生活环境,不少人会考虑购买保险,其中意外险凭借保费低、保障期限灵活等优势,受到不少用户的青睐,但意外险包括自杀吗?这个问题,下文将为大家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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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如何界定
意外险中“意外”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这里所指的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外来的伤害:所谓外来的是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
非本意的伤害: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比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
突发的伤害: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比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而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非疾病的伤害: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比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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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意外险包括自杀吗
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之为自杀,由于自杀出于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违背了意外险中“非本意的”要素,所以投保意外险,是不会得到理赔的。
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在寿险中,自杀并不是绝对不赔,《保险法》第44条有所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10周岁以下儿童以及行为人处于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保险合同中,自杀都被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两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意外险包括自杀吗?由于自杀出于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所以投保的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综上所述,意外险保障范围的界定要根据意外事故是否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因素,自杀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但是若选择投保寿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仍可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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