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守护神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爱心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024号
阅 读 指 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保障责任必选责任: 可选责任:
①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①乘用车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②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②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③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③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④猝死保险金
保险期间 20年、30年、至70周岁、至80周岁、被保险人终身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含)
示例:甲先生,35岁,为5岁的儿子小甲投保了《爱心人寿守护神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选择投保了该产品的可选责任,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身故保险金、猝死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小甲的母亲乙女士,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小甲本人。在接下来的岁月中,小甲将获得如下保障:
保障范围 | 给付金额 | 案例说明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必选) |
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 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
若小甲10岁时不幸因意外车祸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鉴定达到五级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为60%,小甲本人将获得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12万元,用于伤残治疗及术后康复,本合同继续有效。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必选) |
18岁前给付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18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 给付时均需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小甲10岁不幸因意外车祸伤残后,若其在15岁时不幸因意外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乙女士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但需扣除此前累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12万元,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小甲在30岁时不幸因意外身故,且此前我们累计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12万元,我们将向乙女士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8万元,以弥补小甲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必选) |
— | 在小甲10岁不幸因意外车祸鉴定达到五级伤残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后续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猝死保险金 (必选) |
18岁前给付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18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10万元) |
若小甲15岁时不幸猝死,我们将按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乙女士给付猝死保险金,以弥补小甲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小甲35岁时不幸猝死,乙女士将获得猝死保险金10万元,以弥补小甲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
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 |
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10万元 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
若小甲40岁时在乘坐出租车期间不幸因意外车祸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鉴定达到七级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为40%,小甲本人除获得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8万元外,还将获得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4万元,用于伤残治疗及术后康复,本合同继续有效。 |
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可选) |
18岁前给付已交保险费,18岁后给付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10万元; 给付时均需扣除累计已给付的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小甲43岁时在乘坐网约车期间不幸因意外车祸身故,且此前我们累计已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4万元,乙女士除获得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获得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以弥补小甲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 |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20万元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 若小甲45岁时在乘坐火车期间不幸因意外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鉴定达到六级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为50%,小甲本人除获得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外,还将获得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用于伤残治疗及术后康复,本合同继续有效。 |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可选) |
18岁前给付已交保险费,18岁后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20万元;给付时均需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小甲48岁时在乘坐客轮期间不幸因意外身故,且此前我们累计已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乙女士除获得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获得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以弥补小甲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 |
航空意外保险金额60万元 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
若小甲50岁时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不幸在机舱内意外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鉴定达到十级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小甲本人除获得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2万元外,还将获得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6万元,用于伤残治疗及术后康复,本合同继续有效。 |
航空意外 身故保险金 (可选) |
18岁前给付已交保险费,18岁后给付航空意外保险金额60万元; 给付时均需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小甲55岁时不幸因航空意外身故,且此前我们累计已给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6万元,乙女士除获得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获得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54万元,以弥补小甲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本合同效力终止。 |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词
犹豫期:在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天内,如果您改变了想法并申请退保,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损失。宽限期: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蹦极跳、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1.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航空意外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0%,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必选责任
本合同的必选责任包括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和猝死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0083-2013)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 治疗结束指损伤及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伤残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但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后次的伤残程度等级较严重,我们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等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自被保险人鉴定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 保险费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猝死[ 猝死指突然发生急性病症,且直接、完全因此突发症状发作后6小时内死亡。该急性病症是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疗且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突然发生的病症。 被保险人因下列疾病或因下列任一情形所导致的猝死,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1)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 化学污染。]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猝死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猝死保险金:
(1)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且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前猝死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猝死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如果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另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可选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责任包括乘用车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全部可选责任。
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 自驾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自驾车不包括以下车辆:租赁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农业用途车辆等; 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业运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租赁车[ 租赁车指向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车辆,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4) 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且经营者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车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农用车辆。]、网约车[ 网约车指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乘用车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 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 (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包括: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农业用途车辆等;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 ×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租赁车、网约车,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乘用车意外保险金额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工具[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公共运输为目的,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坐的水运及轨道机动运输工具,包括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 ×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在该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保险金额 ×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下列方式计算并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的猝死保险金、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水运及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如果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前述其他保险金的责任。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这部分讲的是在哪些情形下,我们不予给付。
2.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活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续期保险费。
3.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如果您截至宽限期届满之日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现金价值相关的权利。
4.1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需要用钱,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的80%并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2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4.3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恢复效力申请后的30日内给予您明确答复。我们同意恢复效力的,在您补交保险单所欠的续期保险费、贷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谁有权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
5.1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猝死保险金的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至关重要,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变更了受益人,请您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未通知,我们仍将向变更前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5.2保险事故通知
我们及时了解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对于给付保险金至关重要。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2)由我们认可的医院[ 医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临终关怀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或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猝死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无法提供上述认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所经历的期间不包括在上述期间内。
我们同意给付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们拒绝给付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犹豫期内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请您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您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已发生或应当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需要关注的其他内容
7.1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7.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支付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含)。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是否准确、真实,将会对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请您在投保时,务必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正确填明。
7.4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我们已经履行完毕本合同保险责任;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7.5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7.6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变更可以通过对本合同批注或附贴批单,或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来实现。
7.7通知送达
为确保我们的通知能有效送达,请您务必正确填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当这些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未能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您、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7.8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诉讼管辖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关于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条款的说明义务、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年龄申报错误的法律后果、受益人为数人时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以及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给付,这些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您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来加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