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康保无忧心脑血管疾病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光大永明人寿[2019]疾病保险31号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3)、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4)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止或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止,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中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中止:
一、保险单借款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见释义5)为零时;
二、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
三、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
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因本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2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四、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终止情形。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九条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为等待期。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由专科医生(见释义7)确诊首次患有(见释义8)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见释义9)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
本合同生效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3)的机动车(见释义14);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15),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见释义17)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见释义18);
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20)。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被保险人生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21);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22)。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应依据下列方式办理: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金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申请人为监护人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3.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30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其中利息损失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并按单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本息或尚未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见释义23)后再行给付。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六条保险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您提供的借款材料及借款额度经我们同意后,向您发放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180天。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特别提示与说明: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您与我们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仍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即自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权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被保险人身故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九条犹豫期及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含该日)15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若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与说明: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对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单借款额度或保险期间产生实质影响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指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四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60天为支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支付的保险费。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特别提示和说明: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
如果保险金申请人与我们就是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理赔程度或条件发生争议时,保险金申请人和我们均有权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以确定其原因及程度等。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邮箱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释义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险单周年日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3.保险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4.保险费到期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现金价值净额
指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
6.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疗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7.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 首次患有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9.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共20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9.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9.2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24);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2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26)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4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9.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见释义27)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9.6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7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9.8严重心肌病
指被保人因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9.9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9.10主动脉夹层瘤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9.11传染性心内膜炎
传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制剂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 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持续180天或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9.12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9.13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9.14脑动脉瘤破裂开颅手术
指脑动脉瘤破裂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突发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实际实施了在全麻下经骨瓣开颅进行的脑动脉瘤的外科手术治疗。脑动脉瘤诊断必须由脑动脉造影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证据支持。
未破裂之脑动脉瘤的手术、钻孔或小骨窗开颅或其他颅内或脑内出血清除或吸除手术、非开颅的脑立体定向手术或伽玛刀手术、血管内介入治疗、脑囊肿切除、垂体瘤切除及颅内血管畸形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15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指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扩张。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IV级持续180天;
(2)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除外。
9.16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阿-斯综合征。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表现为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40次/分;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已经植入人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9.17 Brugada综合征
指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Brugada综合征。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9.18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9.19室壁瘤切除手术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9.20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保单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了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10.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3.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 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接受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4)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17.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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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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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工 |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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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工作人员 |
助产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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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员 |
警察 |
狱警 |
18. 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19.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1.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2.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户口簿等证件。
23.利息
本合同保险单借款利息按我们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
本合同欠交保险费利息按我们公布的欠交保险费利率计算。
2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7.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