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启航高中大学教育年金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招商信诺[2018]年金保险015号

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合同的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启航高中大学教育年金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投保范围
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年金
(一)高中教育年金
被保险人在15周岁、16周岁、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每年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方分别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高中教育年金。
(二)大学教育年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方分别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大学教育年金。
5.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终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7.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8.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章保险金申领及其他
9.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年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1.保险金申领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领资料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申领资料相同。
二、申领年金时,申领人需填写《领取保险款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仍存在未向我方申领的年金,则我方将先向年金受益人支付未领取的年金,再按照上述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则未领取的年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您方或受益人应及时告知我方。如果任何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仍然领取年金的,则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我方返还已领取的年金,否则我方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
12.保险单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附加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每次借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累计借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80%,且最终以我方审核通过的借款金额为准。借款本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偿还。如果逾期未偿还,则借款利息并入借款金额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我方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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