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我们)
美亚附加个人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09年第二版)
(本附加合同必须投保起始有效)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依据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就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IndividualPersonalHospitalIncomeRider.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我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
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则无论续保次数,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的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若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超过三百六十五天,我们将按不同原因住院赔偿。如保险期间为一年,则我们在保险期间内的总赔偿日数以保险单所载为限。
如保险单载有免责天数,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天数为准。我们对小于免责天数的住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您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9)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先天性畸形或先天性疾病。
(12)受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及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3)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6)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9)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不必要的手术。
(20)脊椎间盘突出症。
(21)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2)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2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4)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5)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引起的伤害。
(26)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除非被保险人自其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起持续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
(27)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如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出院小结;
(3)住院医疗正式收据(复印件);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五、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三级医院,或我们指定或同意的其它医院。
(此页内容结束)

附表-指定医院

注: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医院包括本附表所列的医院,以及上海以外地区的二级医院。

宝山区

 

 

 

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宝山区妇幼保健所

宝山区宝山中心医院

宝山区一钢医院

宝山区大场医院

宝山区罗店医院

上海中冶职工医院

宝山区仁和医院

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

长宁区

民航上海医院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

长宁区中心医院

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

总队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上海电力医院

长宁区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

长宁区同仁医院

 

虹口区

上海曲阳医院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

虹口区妇幼保健院

上海航道医院

虹口区江湾医院

上海海员医院

上海建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黄浦区

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黄浦区妇幼保健所

黄浦区传染病医院

黄浦区肿瘤防治院

黄浦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静安区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南京西路执业点)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江苏路分部

静安区妇幼保健所

静安区结核病防治所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静安区中心医院

上海邮电医院

上海市公惠医院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

静安区老年医院

卢湾区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

院卢湾分院

上海江南造船集团职工医院

卢湾区精神卫生中心

卢湾区妇幼保健院

闵行区

闵行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闵行区吴泾医院

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病院

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

闵行区妇幼保健院

闵行区结核病防治院

闵行区肿瘤医院

上海道培医院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东方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浦东新区肺科医院

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

 

 

 

普陀区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同济大学执业点

普陀区中心医院

普陀区人民医院

普陀区利群医院

普陀区妇幼保健院

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徐汇区

徐汇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徐汇区大华医院

上海远洋医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浦

东分院

徐汇区妇幼保健所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分部

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杨浦区

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杨浦区妇幼保健院

杨浦区中心医院

杨浦区市东医院

杨浦区控江医院

杨浦区安图医院

杨浦区安图医院分院

杨浦区老年医院

闸北区

闸北区市北医院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病院

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

闸北区妇幼保健所

崇明区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

院崇明分院

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

崇明县妇幼保健所

崇明县传染病医院

嘉定区

嘉定区中心医院

嘉定区安亭医院

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

嘉定区南翔医院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金山区

金山区亭林医院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

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金山区妇幼保健所

青浦区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

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青浦区妇幼保健所

松江区

松江区中心医院

松江区乐都医院

松江区泗泾医院

松江区九亭医院

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

松江区妇幼保健院

 

 

奉贤区

奉贤区中心医院

奉贤区奉城医院

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

奉贤区妇幼保健所

奉贤区结核病防治所

 

 

 

南汇区

南汇区中心医院

南汇区周浦医院

南汇区南华医院

南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

南汇区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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