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禽流感特定疾病保险(A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2612020042107382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禽流感特定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年龄为3周岁(释义1)至70周岁的人,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不满18周岁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因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释义2)而身故时,被保险人尚未领取保险金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3)后被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确定感染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保险人支付疾病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续保(释义4)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承保前或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内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感染了禽流感;
2.承保前或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内被保险人被确定为疑似感染禽流感;
3.承保前或本保险合同生效十日内因发生禽流感疫情被保险人被卫生部门要求隔离的;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不生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保险金申请人(释义5)未能提供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续保
本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保,经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之次日零时起续保,保险人将重新签发保险单。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政府指定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患者收治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记录;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费发票;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释义6)。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法律)。

释义
释义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释义2高致病性禽流感
(1)禽流感:禽流感是禽流行性感冒的简称,是由甲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传染性疾病。
(2)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中的一些毒株如H5N1、H7N7等引起的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具有高致病性的H5N1、H9N2、H7N7、H7N9等禽流感病毒,一旦发生变异而具有人与人的传播能力,会导致人间禽流感流行。
释义3等待期
指被保险人首次或非连续参加本保险时,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约定的一段期间以后发生的疾病,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此约定的一段期间称为等待期。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等待期为10天。
释义4续保
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本保险申请且经保险人同意的,为续保;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提出继续投保本保险申请的,视作首次投保。
释义5保险金申请人
指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释义6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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