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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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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 被保险人参加下列运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
(二)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高风险运动合同的,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第五条 若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职业体育运动】指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