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情形 |
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 |
160%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 |
140%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后 |
120% |
对应情形 |
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 |
160%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 |
140% |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后 |
120% |
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2号)承保,保险公司在北京、上海、河南、山东、河北、青岛、吉林、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区设有分公司,您选择的投保地区为广东、北京、上海、山东、四川。 |
线上服务 | 保单查询、保单验真、电子保单下载、保单变更、保单贷款、回访等服务可通过中汇人寿微服务公众号操作。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如果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因此而解除本合同的,对于本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保险公司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以短信链接的形式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手机号上。 |
重要提示 |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相应产品条款及生效保险合同为准。 |
其余须知:
交费方式 |
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10年交 |
承保年龄 |
70周岁 |
69周岁 |
68周岁 |
60周岁 |
主条款 | |
中汇人寿传家保(慧选)终身寿险条款 | 中汇人寿[2025]终身寿险007号/中汇字(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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