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北京、山东、四川、湖北、青岛、河南、河北、江苏、天津、广东、湖南、安徽、重庆、陕西设有分公司。在慧择投保时,保险产品仅限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广东省(除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四川省地区具有固定居住地的客户投保。 |
线上服务 | 保全、理赔报案服务可通过长城人寿官微操作。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76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如果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因此而解除本合同的,对于本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发票获取方式: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76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交费期/首期年金领取日 |
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6年交 |
7年交 |
10年交 |
15年交 |
20年交 |
保终身-第5个 保险单周年日 |
0-70 |
0-65 |
0-65 |
— |
— |
— |
— |
— |
保终身-第7个 保险单周年日 |
0-70 |
0-65 |
0-65 |
0-60 |
0-60 |
— |
— |
— |
保终身-第10个 保险单周年日 |
0-70 |
0-65 |
0-65 |
0-60 |
0-60 |
0-60 |
— |
— |
保终身-第15个 保险单周年日 |
0-65 |
0-65 |
0-65 |
0-60 |
0-60 |
0-60 |
0-55 |
— |
保终身-第20个 保险单周年日 |
0-60 |
0-60 |
0-60 |
0-60 |
0-60 |
0-60 |
0-55 |
0-50 |
保终身-第30个 保险单周年日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交费期/首期年金领取日 |
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保105岁-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 |
0-69 |
— |
— |
保105岁-第7个保险单周年日 |
0-69 |
0-65 |
— |
保105岁-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 |
0-69 |
0-65 |
0-65 |
主条款 | |
长城八达岭赤兔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 长城人寿[2024]年金保险054号/长寿发【2024】7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