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复先生 | 保险金额: 30万 | | 保险费: ¥12918 | |
性别: 男 | 保险期间: 终身 | |||
年龄: 40 | 缴费方式: 20年交 |
43岁,复先生突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符合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条件,经保险公司审核后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因其病情严重,确诊后进入ICU病房住院治疗,且天数达到3天,获赔“重症监护关爱保险金”3万元;
上述案例中,复先生共计缴纳保费38754元,共计获赔33万元
注:以上仅为案例,具体的保险给付条件及合同终止等内容以本产品条款为准。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18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分支机构分布:广东、北京、上海、四川、江苏、重庆。在慧择投保时,仅限在广东(含深圳)、北京、上海、四川销售。不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并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如被保险人(含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类险种的被保险人)健康和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或者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又提出补充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1)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权不同意承保或解除合同; (2)如发生保险事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保险公司送达: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完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把电子保单发到您的邮箱。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仅限投保人,且投保人只能为个人,保单生效后16日内会发送至您的邮箱。 |
其余须知:
交费期限 |
趸交 |
5年交 |
10年交 |
15年交 |
20年交 |
被保人最高年龄 |
65周岁 |
65周岁 |
60周岁 |
55周岁 |
50周岁 |
地区 | 30周岁-55周岁 | 56周岁-65周岁 |
北京、上海、广东(仅限广州、深圳) | 30万元 | 20万元 |
其他地区 | 20万元 | 10万元 |
主条款 | |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易核版 3.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4〕疾病保险 015 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4〕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