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区为北京、四川、广东,为线下渠道销售。恒安标准人寿已在天津、青岛、北京、山东、江苏、辽宁、四川、河南、广东及大连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如有疑问请拨打恒安标准人寿客户服务专线956069,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如实告知 | 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您本人(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您本人(即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受益人的指定等内容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声明健康告知(如有)内容已与被保险人确认且如实填写,并知悉: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完整地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您填写的内容仅供投保使用,对于您的信息保险公司会严格保密。 5.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6.保险公司审核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补充其他材料。并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险费或拒绝承保。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5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5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保险公司。自您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 犹豫期过后,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应完整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以及上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时终止,保险公司计算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并在10日内向您返还该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公司可从您在投保时填写的结算账户中划扣应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或将应付给本人的退款、保险金或其他付款付至该结算账户。保险合同承保后保险公司将为您签发保单。为防范欺诈风险,请您注意查收保单签发的短信提示,您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恒安标准人寿”、官方APP“恒安e家”等查询保单信息。如您需要电子发票,请拨打恒安标准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6069进行咨询。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恒安标准恒爱尊享2.0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 恒安标准人寿[2024]年金保险044号/恒安标准司字[2024]302号 |